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