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畅通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