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 电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电信光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电信设备及配套设备水平向外延伸1米,野外电信基站水平向外延伸3米;
(三)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电信光缆两侧各3米。
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设立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涂改、挪动警示标识。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电信光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电信设备及配套设备水平向外延伸1米,野外电信基站水平向外延伸3米;
(三)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电信光缆两侧各3米。
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设立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涂改、挪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