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置工作。
支持和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支持和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