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加强草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禁止开垦、破坏、污染草地,已开垦的必须退耕还草,已破坏的限期恢复,已造成污染的限期治理恢复。牧草种子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兽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