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淘汰的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的以及失效、霉变或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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