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应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