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九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年内对同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得重复抽查。
因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发生争议申请检验的,应到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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