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以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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