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国家和省有规定的,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
饲养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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