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国家和省有规定的,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饲养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