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十一条 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畜禽疫病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种用、乳用畜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取得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并建立健康档案。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用畜禽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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