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