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一)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