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未取得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