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