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四十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四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
(二)兽药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五)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禁止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
(一)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
(二)兽药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五)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禁止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
(一)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