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实施监控,必要时可以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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