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由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供应,跨省订购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机构负责组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五条 兽药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办理,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六条 兽药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剂士、兽医技术员。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区域试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实施监控,必要时可以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 查看《河南省畜牧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