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由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供应,跨省订购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机构负责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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