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由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供应,跨省订购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机构负责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