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区域试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