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进行兽用新生物制品区域试验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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