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九条 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定信息系统操作权限,操作过程留痕可查,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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