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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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条 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
第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
第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条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
第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第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条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第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国家...
第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的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四条 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五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市场信用信息目录依法记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
第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六条 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第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社会信...
第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
第二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下列信息为失信信息: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信息;
(...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一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根据与有关单位签...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与省网上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可以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相关领域守...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明确...
第三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依法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五条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六条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三十七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结合相关信用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九条 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
第四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信...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具体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的,原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撤销并及时向社会...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作出失信...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未转为档案保存的,信用主体有权要求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需要...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八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
第五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五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整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守信教育,建立国家...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诚信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并接受法律监督、...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六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七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等级分类、信用评价...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八条 市场主体可以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违背承诺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
第六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已制...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资质审核、政府采购...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在精神文明创建、评优评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诚信教育发展规划,在全社会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获取...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