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