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八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估制度,实施分类管理。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