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