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未转为档案保存的,信用主体有权要求转为档案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