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具体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的,原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撤销并及时向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享更新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撤销该失信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