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五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五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整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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