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信用数据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