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