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