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并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