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诚信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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