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守信教育,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