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七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等级分类、信用评价、信用风险提示和预警监测。
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评估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诚信教育,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评估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诚信教育,促进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