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八条 市场主体可以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违背承诺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