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已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