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劳动用工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