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在精神文明创建、评优评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树立诚信典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褒扬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弘扬诚信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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