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诚信教育发展规划,在全社会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加强学生诚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