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