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六条 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