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五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市场信用信息目录依法记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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