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对收到的社会信用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提供单位重新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