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十九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
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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