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下列信息为失信信息: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经依法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经依法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