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根据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共享社会信用信息。共享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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