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