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及省级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