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